數字檢察是數字時代推動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新模式。基層檢察機關在開展數字檢察實踐中,需立足區域實際,從制約自身數字檢察發展的難題入手,以“微更新”舉措夯實數字檢察基礎建設根基,更好為人民司法、為法治擔當貢獻檢察力量。
一、基層數字檢察建設現狀
以我所在的湖北省咸豐縣檢察院為例,數字檢察戰略實施以來,我院不斷培育數字思維,在數據融合基礎上推動監督線索的篩查研判,著力依托大數據賦能法律監督提質增效。
聚焦理念革新。根據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”的要求,我院多次開展數字檢察“為什么做、做什么、怎么做”的大討論,督促干警領悟數字檢察是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抓手,不斷強化大數據戰略思維,調整充實數字檢察工作領導小組,厘清數字檢察短期、中期發展目標,加強數字檢察工作的統一領導、部署、協調。
聚焦靶向攻堅。我院注重做好數據歸集工作。對內,加強與省、州院聯動,用好自主研發的環境保護稅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監督模型、非法收購運輸林木法律監督模型和20個省級推薦模型。對外,以類案監督為切口,牽頭搭建行政檢察與行政執法信息銜接平臺,聯合司法局推動本地區行政執法數據向政務大數據中心歸集,實現行政執法數據信息資源跨部門共享。2023年以來,行政機關在“兩法銜接”信息平臺錄入行政處罰案件235件,我院對不起訴案件制發檢察意見66件。在數據歸集過程中,突出抓好數據安全管理,建立數據使用、移交等工作機制。
聚焦溯源治理。我院加強數據線索獲取、整理和分析,通過“正向檢索+反向篩查+內部核查+外部調查”四步工作法,形成數字檢察工作閉環,將檢察機關內部數據和縣域治理平臺共享數據進行碰撞比對,進而通過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推送相關線索,依法深入實地查看,并到相關單位開展核查。通過大數據賦能推動專項監督,發現社會治理難點堵點和執法司法“病灶”,抓實溯源治理。
二、基層數字檢察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
雖然數字檢察建設取得一定成效,但在深入拓展過程中,我院發現在理念自覺轉變、部門共享聯動、數據開發應用等方面還存在不足。
當前,還有不少檢察人員對數字檢察的認識比較片面,將其簡單等同于信息化建設,認為數字檢察是技術部門和技術人員的事情,只是辦案的輔助,而忽略了“業務主導”這一基本要求,部分檢察人員對開展數字檢察工作存在畏難情緒,對數字檢察理念的轉變還停留在“要我用”階段,未能真正切換到“我要用”狀態。
在數據獲取方面,雖然建立了內外聯動獲取數據的通道和方式,但因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,部分部門出于不同考量而拒絕共享數據,數據獲取阻力較大。同時,數據的共享還只是簡單地對某類數據實現匯聚,在各部門業務融合過程中,還存在司法辦案各流程數據共享的欠缺。
在數據應用方面,因基層院數字模型開發力量不足,既懂技術又懂業務的檢察人員相對匱乏,加之上級檢察院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推送、交辦的線索有限,數字賦能法律監督的應用成效還有待提升,數字模型的復用和優化,也亟須在拓展應用中不斷迭代升級。
三、加強基層數字檢察建設的對策建議
數字檢察工作的推進不是“大包大攬”,更不是“一哄而上”。同樣,解決基層院在開展數字檢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,也不是完全“推翻重來”,而是要因地制宜、有的放矢地針對關鍵問題,以細微創新舉措,推動解決難題卡點。我認為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探索。
一是建立“小而精”的工作推進機制。探索建立數字檢察辦案指揮中心,對線索辦理進行全流程督辦。條件成熟時,可探索建立數字專班直接辦案、跨部門一體化指揮機制。強化協作配合,各業務部門積極落實辦案主體責任,分條線分類型主動利用模型推線索、辦案件。同時,可嘗試構建點對點、院對院的蛛網式協作體系,積極開展縣(市)內外、省內外區域協作。
二是打造數據共享新通道。深化數字平臺建設,充分整合裁判文書網、檢察業務應用系統、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等平臺,加強數據開發、整合和運用,以“一月一調度,一月一通報”工作模式整體推進全院數字檢察工作,及時發現數據共享中存在的新問題。同時,建立數據共享機制,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,積極爭取被監督部門的支持和配合,促進信息交換共享。
三是更新模型建用思路和人才培育方式。在建模過程中,我們需著眼本地化需求,立足“四大檢察”職能,構建符合區域特色和案件特點的本地化數字模型,打造“人在干、數在轉、云在算”的數字化檢察監督模式。同時,在利用上級檢察院和先發地區檢察院研發的成熟數字模型時,應注意結合本地區實際,優化改造后“為我所用”。在數字人才培養方面,強化以模型研用為實訓課堂,根據案件類型打造靈活機動的數字辦案組,可拆分可整合,通過各條線業務人才實訓,夯實本地區數字檢察發展的基礎底座。